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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国际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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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年审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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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01
发表于 2006-3-28 13:23:18 | 只看该作者

RE:本不想说。。粤B啊,你也太猖狂了



:【 在效之的大作中提到:】
:今天中午去火车站那里接人,从内环路下火车站那个出口很塞车,大家都秩序井然排队等下,偶尔有的士从我左侧想插队,也只是在虚线区域,见我不让,的士佬也就刹停等我先过,这些的士佬,很体谅他们,油价高企,又被人剥削那么厉害,揾食艰难,而且的士佬车技确实好,他们总是在即将碰到的危险时候能够刹停,他们也总能清楚判断我们的意图。
一、这一段开始,效之就有一点高高在上的味道了,说是“体谅”,倒不如直接说“同情”。对的士司机的车技有点表扬,是因为“他们也总能清楚判断我们的意图”。呵呵,“他们”是谁?“我们”又是谁?私家汽车比的士汽车高人一等吗?

好不容易到了出口单车道分界的斑马线那里,突然一部粤B的奥拓车从直行往环市西车道突然加速到我前面斑马线跟着猛地斜插进来。我不停继续往前,居然这家伙一点退让的意思都没有,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想想算了,唉,客人已经到了,不想浪费时间跟此等垃圾纠缠,他急住去投胎我也没办法。撞上他,他一部烂奥拓没所谓,我个大灯价钱都贵过他部车,话吾定条友无保险,算了算了。

二、驾驶行为不文明的情况在道路之中时有发生,跟粤A或者粤B关系大,跟奥拓或者奥迪也未必相联,效之完全可以直指(例如粤B.00XXX)那部汽车本身的行为作出描述,却不必第二次高高在上以不屑的语气扯出“奥拓”这个超微型车的品牌来。从“这家伙”到“死猪不怕开水烫”直至“此等垃圾”、“急住去投胎”、“烂奥拓”是我们在网络上看到你的嚣张、跋扈而并没有看见粤B奥拓的所谓劣行,所以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嘲笑,完全是你自己找来的,呵呵

:我朋友曾经说,见到这种人,你或者下车去打他一顿,或者你就闭嘴收声当做咩事都没发生!

三、道路驾驶,需要冷静、文明、包容和理智,我当然反对你“朋友”所说的下车打他一顿,凭什么?以暴制暴还有市场吗?效之你所谓的佛性何在呢?
这个时代,这个社会,很多不文明事情、现象,这就是我们的生活所必然遭遇的一部分,你看不惯,要么“就闭嘴收声当做咩事都没发生”,要么就移民他乡,但你绝对没有权利直接用暴力惩罚不文明的人!如果你境界高的话,因为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跟自己说:“这种行为不好,我管好我自己就好了,佛主保佑我不要变成那么不文明的人”。

四、我们都理解你刚刚拥有5系列宝马汽车的欣喜、愉悦的心情,但是以我所观察,在欧洲,更多人选择了跟奥拓差不多大小的汽车,不单只节约,也很环保,夏利大小的私家车在那里绝对是中型车,宝马5系、7系到中国来满足暴富一族的虚荣心倒是很好的商业武器,呵呵,当然,我绝对相信效之能够满足石油价钱的高涨。但是以宝马的车灯来贬低奥拓就犹如用暴发户的一根手指头去贬低穷苦百姓的生命一样令人恶心,都是机动车,都是一样的蓝颜色行驶证,都是需要学习文明的中国人,记住,你贬低你的同胞,就是贬低你自己。

但愿能够用这种方式平息你那滔天的怒火,我的朋友,效之
31802
发表于 2006-3-28 20:18:46 | 只看该作者

RE:本不想说。。粤B啊,你也太猖狂了

不是城里人吧?别吵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你来帮忙!
容易受伤的农民大哥!


:【 在小蒋的大作中提到:】
:【(小蒋)回复(效之)的大作】我中文系很差但就系吾like你这种屎忽鬼在这里晒命,你评论开车行为扯到去你盏灯贵过人部车托炮阿!你盏烂hi灯几钱阿!惊死无人知你开宝马阿!你禁惊人复帖就吾好学人发帖上来,我就系钟意复,你吹咩!
:
:
31803
发表于 2006-3-28 23:59:31 | 只看该作者

RE:本不想说。。粤B啊,你也太猖狂了

确实粤B的都非常猛

粤赣高速出事的都是粤B和粤S的
31804
发表于 2006-3-29 18:14:49 | 只看该作者

RE:本不想说。。粤B啊,你也太猖狂了



:【 在小蒋的大作中提到:】
:【(小蒋)回复(效之)的大作】我中文系很差但就系吾like你这种屎忽鬼在这里晒命,你评论开车行为扯到去你盏灯贵过人部车托炮阿!你盏烂hi灯几钱阿!惊死无人知你开宝马阿!你禁惊人复帖就吾好学人发帖上来,我就系钟意复,你吹咩!
:还是别出口伤人好!
31805
发表于 2006-3-30 09:15:08 | 只看该作者

RE:本不想说。。粤B啊,你也太猖狂了



:【 在小蒋的大作中提到:】
:【(小蒋)回复(效之)的大作】我中文系很差但就系吾like你这种屎忽鬼在这里晒命,你评论开车行为扯到去你盏灯贵过人部车托炮阿!你盏烂hi灯几钱阿!惊死无人知你开宝马阿!你禁惊人复帖就吾好学人发帖上来,我就系钟意复,你吹咩!
:
:
妖,吵咩q吵啊,爆晒粗代表你有道理啊?楼主不是想炫耀,只是想说明点解要避让。米感燥好无。
31806
发表于 2006-3-30 12:52:34 | 只看该作者

RE:本不想说。。粤B啊,你也太猖狂了

你小子也来凑份啊!斗气不如斗地主!

:【 在瓦西尼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效之的大作中提到:】
: ......
<IMG SRC="/images/face/139.gif"><IMG SRC="/images/face/139.gif"><IMG SRC="/images/face/139.gif"><IMG SRC="/images/face/139.gif"><IMG SRC="/images/face/139.gif"><IMG SRC="/images/face/130.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
31807
发表于 2006-3-27 16:14:53 | 只看该作者

RE:选择汽车大灯增光器的车友们请进,推荐个检验产品性能的方法

【(耗子)回复(醉猫)的大作】


猫哥。。有无单独H1的啊?我的近光有HID了。。<IMG SRC="/images/face/137.gif">
31808
发表于 2006-3-27 22:00:23 | 只看该作者

RE:选择汽车大灯增光器的车友们请进,推荐个检验产品性能的方法

【(茶烟酒)回复(醉猫)的大作】
装了,效果不错。你那些试验我就不用试了

31809
发表于 2006-3-27 09:00:08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上品男人)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应验了;放大镜原理!

在社会上,公司里,团队中,有一个人犯了一点错误,将会放大到很大的影响,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在管理上要防止放大镜现象产生.近期我在管理上经常思考的问题.
31810
发表于 2006-3-27 09:09:53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小佳)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同感。
<IMG SRC="/images/face/177.gif">
31811
发表于 2006-3-27 09:24:16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squid)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交法实施后,对非机动车没有了阻吓。间接鼓励了非机动车违章,
31812
发表于 2006-3-27 10:11:51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3288)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感觉现在马路上最厉害的不是机动车,而是自行车,前两天在天河给一个骑自行车的mm逆行横切两条车道,搞到我急刹车,反而对我破口大骂,“发鸡盲”“有车大晒啊”呵呵,看来还是骑回我的“宝马”算了。
31813
发表于 2006-3-27 10:18:35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jackily)回复(squid)的大作】


无奈~~~
经常有人漫不经心的横过马路,扭过他的头看也不看你来车一眼,慢慢的走他的路
后面的来车按喇叭也没用,最后刹声一片,到最后,所有车都停在那里等他过。
他就是知道那些车肯定不敢撞他,但是它有没有想过,万一司机刚好在那时候分神了
他可能连命都没有的。以前自己没车,每次横过马路的时候都是小心翼翼的,等都要等
到没有车,安全了才通过。其实他们那些胡乱横过马路的人就是用生命作赌博,每次
都是等到出了事才后悔,值得吗?

31814
发表于 2006-3-27 11:22:21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一直真纳闷新交通法中的规定
为什么明明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过错,却要遵守法纪的机动车驾驶员付出各种惨痛代价??
31815
发表于 2006-3-27 11:37:10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大头鞋)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31816
发表于 2006-3-27 11:40:11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大头鞋)回复(苗苗)的大作】


国家立法

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针对开车方来说,有点强制
31817
发表于 2006-3-27 11:43:55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 在jackily的大作中提到:】
:【(jackily)回复(squid)的大作】
:
:
: ......
更惊险的一幕:某月某日,我架车以30KL/H行驶在东晓南路.一壮男突然发狂,以10KL/H速度横穿马路.好在我反应超敏.嘎-------刹车声嘶鸣.望着与我的CC擦臀而过,仍在屁癫屁癫的屁股.我感觉到我全身汗水绽发,顿生尿意.
31818
发表于 2006-3-27 11:56:15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苗苗)回复(大头鞋)的大作】

修订这条东东的人一定不是自己开车
站着说话不腰痛

其实我个人觉得弱势群体不应该按照是否为机动车来划分,大家是中国公民,权利等同
就应该是从过错方来划分是否为“弱势”

如果某个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被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司机撞残甚至致死,却要求没过错的司机做出高额赔偿就是不合理
当然,除非此司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伤者一定小额度的精神慰问金又另当别论,但是,此时性质完全不同
即:此司机同学是在做分外的事情,在做好人好事,而非为自己行为过错的赔偿

以上是个人观点
有请不同意的TX拍砖~~
31819
发表于 2006-3-27 12:00:35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jackily)回复(老邓仔)的大作】


我经常走东晓南,现在修路,两边都有围墙围起来,每隔一段就有个口,
每次经过都得小心翼翼的,做好刹车的准备,担心有人突然从旁边冲出来。
真的希望这条内环可以赶快修好,以后出门就可以上内环了。
但又担心这条内环修好了,南北方向的车都挤到这条路上,又塞车。
不知道新光快速路要不要收费阿?
31820
发表于 2006-3-27 12:17:06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大头鞋)回复(苗苗)的大作】


嘿嘿

了解
31821
发表于 2006-3-27 13:52:15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广天_IC)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上两个星期,从停车场出来马路,又是一个阿姨,不过这次是骑电动车的!逆行,撞上了,阿姨倒地,不过很快就爬起身了,但把车的一只前雾灯撞裂了,本来条路只有2车道,我塞在那里也不好意思,还有几辆公交要过来,于是叫她赔钱,见她也不是有钱的人,拿了50元算了,后来去厂打价...shit,195,要一组换,幸亏厂里说帮忙保险搞定...真倒霉!强烈谴责这种人
31822
发表于 2006-3-27 14:06:41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其兄)回复(squid)的大作】
新胶法出来后就引起很大争辩.当是CCTV也做了个采访,那人是原杯经胶官局的.他的论调是:你撞死了个民工,他是出来打工养家的.你是有车的,你不赔就造成他家的生活困难,就造成社会不稳定...
那个时间,在杯经也刚好出了个行人违法被奥托撞死了.按那个新法就得赔十多万.可这车主也是没钱的,车也还在供.后来上了法院什么的,就没了下文了.就连东北原先那撞了白撞都撤除了,事故率就马上又回升了...(后被采访的新法咨询成员东北交警领导也叹为观止啊)


<IMG SRC="/images/face/112.gif"><IMG SRC="/images/face/112.gif"><IMG SRC="/images/face/111.gif">
31823
发表于 2006-3-27 15:10:41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 在squid的大作中提到:】
:【(squid)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
:交法实施后,对非机动车没有了阻吓。间接鼓励了非机动车违章,


严重同意!!!!!!


我话系:直接鼓励非机动车和行人以此为营利目的,大有人在!
31824
发表于 2006-3-27 20:50:21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 在其兄的大作中提到:】
:【(其兄)回复(squid)的大作】
:新胶法出来后就引起很大争辩.当是CCTV也做了个采访,那人是原杯经胶官局的.他的论调是:你撞死了个民工,他是出来打工养家的.你是有车的,你不赔就造成他家的生活困难,就造成社会不稳定...
:那个时间,在杯经也刚好出了个行人违法被奥托撞死了.按那个新法就得赔十多万.可这车主也是没钱的,车也还在供.后来上了法院什么的,就没了下文了.就连东北原先那撞了白撞都撤除了,事故率就马上又回升了...(后被采访的新法咨询成员东北交警领导也叹为观止啊)
: ......

明白你的意思,法律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有序,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可以让人大专门立一个《弱势群体保护法》,交法是管理交通秩序的,关弱势群体什么事?
而且弱势不弱势也是相对而言,难道我们私家车主,面对强势的大巴,面对强势的军车,面对强势的泥头车,难道我们不是弱势吗?

这个新交法76条,完全是个扯淡的恶法!社会问题应该由社会,政府,和公民一起来解决,保护弱势群体不是靠一个区区交法就可以改变的。

其实这个新交法所谓保护弱势的规定,完全是GCD政府为了逃避它应该承担的社会福利职能,把本不该由无辜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的,强迫我们来承担。那些骑单车的,横穿马路的,出了事情,该有政府埋单,你的政府社会福利恤贫扶寡的职能严重缺失,反而叫无辜的车主来承担责任!
而且这条法,直接纵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
比如违章行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被撞死,私家车主赔偿到倾家荡产,这样子本来强势的私家车主,立马也变成了弱势群体,那破产的私家车主的损失,谁来埋单?

就这条法,上次有一帮朋友讨论,结论是,如果不小心在外撞到了人,如果撞重伤了还没有死,就跟着再倒回来碾死他!因为如果撞不死撞成残废,你要终身供养他,会搞到车主破产,不如撞死了赔丧葬费还更好一点。

你看这条法律,变成车主被迫无奈要撞死人杀伤人命,这不是恶法是什么?
31825
发表于 2006-3-27 22:23:10 | 只看该作者

RE:今天亲眼目睹车祸:

【(大头鞋)回复(效之)的大作】


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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