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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对成立“联盟”的法规依据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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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4:5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轉貼】
对成立“联盟”的法规依据的质疑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1,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将他的会员的收费等管理工作交给另外一个组织去办理,属于协会内部的具体事务委托,正如房东让一位邻居帮他收房租一样,是正常的,也并没有对业余无线电的管理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2,但是,有两件事不要混淆。会员管理是协会的内部事务,协会有权处理。而ZF委托给协会的事情,协会是不能“转包”的。我以为帖子上所显示的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函在这方面是写得很有分寸的。

3,1993年《无线电管理条例》发布后,明确了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是国务院交给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两个行政审批项目,2007年工信部《业余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也废止了由民间组织“呼号预指配”的做法。因此,作为行政审批流程的一个环节,各地的设台申请受理方法和渠道应该由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决定、宣布,不是哪个协会自己说了算的。

4,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协会不能有地方性分支机构。国家、省、市、区协会在各自相应的ZF民政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互相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但一个协会可以作为对方的团体会员,行使对方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协会之间也可以有业务指导关系。从这个原则看,“协会会员属地管理”的叫法容易引起误解,使人误以为“属地管理”的主体是全国性协会在地方层次的分支机构。

5,既然没有地方性分支机构的身份,作为收取会费这样的具体事务也就没有什么“属地”范围概念,一个城市的协会可以接受CRSA的委托,收取任何地方的会费,但这是CRSA的内务事务。除了必须遵守CRSA不得建立地方性分支机构的原则外,除了明确委托的事项外,也不能超越市协会原有的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因此,建立包含若干市的“联盟”,除非省民政部门同意成立,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的原则的,所以我以为显然是不很恰当的。即使勉强要走这条路,也很难走远。

6,至于民政部门是否会批准成立跨地市的“联盟”,不知道。但似乎还没有看到我国有地方协会联合成立跨范围的新协会的先例。如果确实需要跨地市的联合组织,有省协会不就行了吗?介于省和地市两级ZF之间的“联合协会”既超出某个地市ZF民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又不想受省民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这种架构恐怕是不符合我国管理体制的。

7,从现代法制观念看,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愿加入有关业余无线电的民间组织、积极参加活动,是公民的权利,应该受到鼓励。但是作为国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为,不应该以公民是否加入某一指定的民间组织为前提;况且国家的民间组织管理也坚持结社自愿的原则,任何协会的章程一定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内容。1992年《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是规定了设置业余电台必须加入CRSA,这是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环境的反映,那时候还强调经济必须以集体经济为主,结婚还要单位领导同意,卖书要成为新华书店,卖粮要加入粮食局系统,业余电台活动还得自上而下地组织。由于至今正式的《业余电台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还没有新的执行依据。但法制建设的进步方向是清楚的,所有的协会都应该顺应历史的发展,看准方向,扎实地为ZF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有效服务,便利爱好者、分担ZF的事务性负担,促进业余无线电更快地有序和健康发展。

8,ZF无线电管理部门人力有限,业余无线电管理的很多具体工作可能需要委托给一些有服务意识、有资质的组织和机构去完成,就像公安交管部门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委托给一个或多个驾校一样。这时,民间组织只是为ZF和爱好者两头“打工”服务,并不具备ZF管理的职能和权力。此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会员”也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不能等同。其实这些原则20年来始终是清楚的,CRSA的会刊在发展个人会员早期也曾反复宣传,只是后来不少人缺乏学习,以讹传讹,模糊了ZF管理和协会服务的概念,造成很多误解,甚至很多人以为到CRSA交了会费、返回了标有“预指配呼号(实际上是一个无效的内部数据,就像不能算是菜肴的不能吃吃的生肉)”的申请表就是“得到了国家批准”,根本没有进入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设台申请流程就设台发射,构成了违法设台、私设呼号的行为,至今还在违章呼叫。这种现象应该扭转。作为火腿,一定要认真学一点法规知识,以便正确把握自己的做法。

73
Chen 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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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9 23:13:2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疯风 于 2011-12-9 14:54 发表
【轉貼】
对成立“联盟”的法规依据的质疑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1,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将他的会员的收费等管理工作交给另外一个组织去办理,属于协会内部的具体事务委托,正如房东让一位邻居帮他收房 ...

因为有点业务联系,所以对此很明白,无委和协会是两会事,就如工商与商会一样,管理责任是在无委,协会只是民间组织 因此管理不好,我就直接叼无委。。。。。。。
板凳
发表于 2011-12-11 00:13:28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楼主一言惊醒梦中人,我等愚昧以为什么协会什么工会学生会都属“官方”,不过日常撑虎皮作大旗见怪不怪,皆因混水才可摸鱼,常言道:山中本无虎,猴子作大王罢了,想我堂堂红十字会不也是挂着羊头做的事情不清不楚,只是现在要懂得鲜血是宝贵滴,可不能再被利用了一颗纯朴的心。
地板
发表于 2011-12-11 03:31:01 | 只看该作者
相信我今天回这帖会引起某些人的不愉快,甚至会指使贵版版主康记删贴,或者删ID,更甚者以除去呼号为手段。但是我还是要表达我个人的意见。

   同意楼主观点,本人跟贴亦非乘机起哄。我作为一个爱好者,对于广东XX联盟及广州XX协会无论在概念上、管理上理解真的好模糊。
   本人亦曾担任过一些社会公职,知道所有团体是要遵守国家法规法则,是要工作须经民政局登记,是需要在ZF主管单位指导下开展为广大会员服务工作的机构。例如: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是中国包装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该会业务主管部门;广州市包装技术协会是在市经委、市科协领导下的法人社会团体组织,也是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与广州市包装技术协会业务上虽时有交流,但是,是各自独立登记的团体、是各自开展工作的。个人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加入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可选择是否需要加入广州市包装技术协会,同理,加入广州市包装技术协会同时亦可选择是否必要加入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
   加入中国无委通过考试成为会员,拥有国际承认的、唯一的呼号,接受着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广州XX协会受中国无委所托,应提供的是服务与指导,并不是随意又踢去“广东XX联盟”。今天出现“XX联盟”管理明天又有可能交由“XX俱乐部”接手,借问:事前有无征询过会员的意愿,事前有无向广大的会员介绍过“XX联盟”“XX俱乐部”的性质、历史等属性?
   作为一个爱好者协会,其功能是服务广大的会员,不是要会员礼顶膜拜,充当会员的“顶头上司”。我个人认为广州XX协会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的言行。现实中,今年5月本人想参加由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广东科学中心、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的“广州业余无线电应急通信演练”活动,打算在该活动召集点之一“XX论坛”报名,不知该论坛管理者抱着什么心态,质疑一个爱好者的热情,其回帖“真心实意的参与就行!”,潜台词就是“不真心?”;不知该论坛管理者是否有权凌驾于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广东科学中心、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等单位之上去质疑一个爱好者的热情?类似以上言语还有很多,不一一枚举(平时无缘无故胡乱指责别人,制造不和谐,到头来标榜自己“要团结,不要分裂。要文明,不要粗野。要爱护,不要破坏。要奉献,不要盗名。”)。尽管该论坛管理者最近已加入广州XX协会工作,除非,可能早在5月他就知道会从一个普通无委会员升入广州XX协会工作,才敢“操起大棒”。既然有人质疑我的热情,我打算不去参加该活动,事情更滑稽得是,此“XX论坛”的两位版主以“朋友友情、散伙、不讲义气、紧要关头不帮忙“等威胁和责骂。
事到如今, 回头想想,真是笑话!荒天下之谬。
地下室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12:56:52 | 只看该作者


[ 本帖最后由 疯风 于 2011-12-11 13:01 编辑 ]
6
发表于 2011-12-11 13:43:0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7
发表于 2011-12-11 14:09: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菲常人 于 2011-12-9 23:13 发表

因为有点业务联系,所以对此很明白,无委和协会是两会事,就如工商与商会一样,管理责任是在无委,协会只是民间组织 因此管理不好,我就直接叼无委。。。。。。。

看你这么说,好像明白了一点。。。
8
发表于 2011-12-11 15:10:31 | 只看该作者
画只龟,证明有路过。。
9
发表于 2011-12-11 19:24:03 | 只看该作者
饮多咗,进错房。
10
发表于 2011-12-11 19:48:10 | 只看该作者
从来不不考试 不拿呼号的黑电台飘过
并表示坚决支持各级领导绝对正确睿智的各项决定

理性看待组织争权事件
切勿让无线电波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
坚决抵制洋鬼子的CRSA 坚决支持zf领导制定开窦。
11
发表于 2011-12-11 21:14:04 | 只看该作者
饮多咗,进错房
上错床,搞错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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